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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29访问次数: 字号:[ ]


 

北京语言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语言大学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1.在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

2.在发表物中不正确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署名。

3.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

4.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5.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6.侵犯知识产权。

7.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8.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9.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1.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 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1.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 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2.对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举报。接到举报之后15个工作日内,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3.如决定对举报展开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4.调查小组成立后即展开调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谈,在60天内对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调查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结论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敦请其作出书面反应,然后将此书面反应连同调查报告提交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审议。

5.若经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6.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做出处理意见。

7.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被举报人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请复议。

8.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之前,任何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9.校学风建设机构人员及参与调查人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1.新聘教职工、进站博士后人员实行任前学术道德承诺书制,聘任过程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专业职务评聘过程中,申请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3.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

3.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4.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5.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6.由北京语言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署名北京语言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由学校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7.对于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语言大学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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