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2-09 浏览次数:

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国本科生和中国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校后体检复查一次,不合格者由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再复查一次。凡两次复查不合格经校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息治疗并在短期内可以恢复健康的,由校医院将体检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经批准可保留该生入学资格一年。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治疗,医疗费用等全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和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根据校历规定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试及格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一般记“通过”、“不通过”,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课程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两者比例由各学院和有关教学单位根据各专业和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应当重修。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备案,部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可自修,学期结束参加统一的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要求缓考的,应当经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应当重修。

学生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按擅自缺考处理。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后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由各学院根据情况统一安排时间补考一次。但考分低于40分(含40分)的课程不予补考,应当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

重修时间由学生本人和各学院协商安排。对有能力通过自学完成重修课程的,可以书面申请免听,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未通过者,允许再重修一次。

如遇有需重修课程停开,经学院批准学生可选择相近课程重修。

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由体育教学部参照有关规定安排重修。

第十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补考及格和重修合格者,成绩按60分记载。

二十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1. 学生在校期间发现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专业或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到其他专业或高校学习的;

2. 因学校专业调整或者停办,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复学学生,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者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属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按照学校的相应规定执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为五年,硕士研究生为四年延长期间按照当年学费标准交纳费用。博士生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休学

1. 学生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内累计超过六周应予休学。京外学生在家乡度假期间须休学者,应书面报告学校并附有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待学校批准后休学,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2.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办理休学。

3.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4.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5.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手续的办理

1.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凭证明到所在学院、校医院、住宿服务中心、财务处等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办理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保留其宿舍并不得来校上课。

3. 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作迁移。

第二十八条  复学

1.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待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复查或指定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复学。

3. 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不再保留其学

籍。

4.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被取消学籍。

第五节  留(降)级和退学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者未达到毕业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或者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新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此前已经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不计入)达到8学分的本科生,由所在学院给予书面警示。新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此前已经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不计入)达到12学分的本科生,应予留级或者降级。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研究生部要求的,本科生在新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此前已经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不计入)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开学两周内无故不交纳学费或者不办理注册手续的;

6. 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劝说无效的;

7. 其他按规定应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将材料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经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审核后由校长授权主管校领导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直接送交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退学的本科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办理。

第六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对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及实习、劳动、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出勤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1.请假

(1)病假:学生请病假应当有校医院证明并将病假证明交所在学院主管考勤的老师。无病假证明或有证明不及时交(过月无效)按旷课论处(看病条按事假两节计算)。

(2)事假:因特殊情况必须由学生本人处理可以请事假。学生请事假应当事先提供相关的证明信。请假一周以内由各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由各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批准;两周以上由各学院签署意见送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任课教师应随堂检查、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并将考勤记录按规定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1)学生上课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2)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每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

3.各学院每月应向学生公布上月考勤情况,每学期结束时须将本学期考勤情况累计统计表上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如有重修课程未完成,在毕业后一年内重修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中途退学,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并完成相应的学习计划,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在校学习不足一学年只发给学习证明。

三十九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保留学籍、休学以及退学学生所交费用不退。复学学生按所至年级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在校期间获国家公费派出留学或进修的学生学籍不间断并应当按在校生标准每年交纳学杂费。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十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四十七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四十八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十九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五十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四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五十五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五十六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章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经2005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国本科生和中国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校后体检复查一次,不合格者由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再复查一次。凡两次复查不合格经校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息治疗并在短期内可以恢复健康的,由校医院将体检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经批准可保留该生入学资格一年。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治疗,医疗费用等全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和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根据校历规定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试及格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一般记“通过”、“不通过”,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课程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两者比例由各学院和有关教学单位根据各专业和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应当重修。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备案,部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可自修,学期结束参加统一的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要求缓考的,应当经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应当重修。

学生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按擅自缺考处理。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后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由各学院根据情况统一安排时间补考一次。但考分低于40分(含40分)的课程不予补考,应当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

重修时间由学生本人和各学院协商安排。对有能力通过自学完成重修课程的,可以书面申请免听,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未通过者,允许再重修一次。

如遇有需重修课程停开,经学院批准学生可选择相近课程重修。

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由体育教学部参照有关规定安排重修。

第十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补考及格和重修合格者,成绩按60分记载。

二十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1. 学生在校期间发现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专业或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到其他专业或高校学习的;

2. 因学校专业调整或者停办,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复学学生,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者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属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按照学校的相应规定执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为五年,硕士研究生为四年延长期间按照当年学费标准交纳费用。博士生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休学

1. 学生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内累计超过六周应予休学。京外学生在家乡度假期间须休学者,应书面报告学校并附有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待学校批准后休学,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2.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办理休学。

3.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4.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5.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手续的办理

1.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凭证明到所在学院、校医院、住宿服务中心、财务处等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办理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保留其宿舍并不得来校上课。

3. 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作迁移。

第二十八条  复学

1.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待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复查或指定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复学。

3. 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不再保留其学

籍。

4.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被取消学籍。

第五节  留(降)级和退学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者未达到毕业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或者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新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此前已经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不计入)达到8学分的本科生,由所在学院给予书面警示。新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此前已经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不计入)达到12学分的本科生,应予留级或者降级。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研究生部要求的,本科生在新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此前已经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不计入)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开学两周内无故不交纳学费或者不办理注册手续的;

6. 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劝说无效的;

7. 其他按规定应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将材料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经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审核后由校长授权主管校领导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直接送交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退学的本科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办理。

第六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对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及实习、劳动、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出勤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1.请假

(1)病假:学生请病假应当有校医院证明并将病假证明交所在学院主管考勤的老师。无病假证明或有证明不及时交(过月无效)按旷课论处(看病条按事假两节计算)。

(2)事假:因特殊情况必须由学生本人处理可以请事假。学生请事假应当事先提供相关的证明信。请假一周以内由各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由各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批准;两周以上由各学院签署意见送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任课教师应随堂检查、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并将考勤记录按规定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1)学生上课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2)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每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

3.各学院每月应向学生公布上月考勤情况,每学期结束时须将本学期考勤情况累计统计表上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部。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如有重修课程未完成,在毕业后一年内重修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中途退学,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并完成相应的学习计划,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在校学习不足一学年只发给学习证明。

三十九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保留学籍、休学以及退学学生所交费用不退。复学学生按所至年级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在校期间获国家公费派出留学或进修的学生学籍不间断并应当按在校生标准每年交纳学杂费。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十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四十七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四十八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十九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五十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四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五十五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五十六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章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经2005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