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2-09 浏览次数:

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为做好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帮助部分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中国银行制定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贷款的申请程序

1. 学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2.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地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3.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四)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贷款的发放、变更和偿还的有关规定

1.贷款的发放是由经办银行划入学校指定帐户,如有生活费贷款,由学校负责按月发放给借款学生,并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2.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3.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证明,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4.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6. 履行还款业务,如学生在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