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4修订)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一)机关、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教辅、后勤各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二)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师、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除按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外,必须参加所在单位的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
(三)企业化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严格考勤制度,选派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的同志任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二)各单位建立健全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由各单位考勤员留存并作为考勤依据。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值班的教职工不能利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倒休。
(四)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三、缺勤类别
缺勤分为:迟到、早退和旷工。
(一)凡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含会议、集体活动时间)不到岗者,视为迟到;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考虑到部分同志的实际情况,对子女在10岁(含)以下的教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根据所在单位工作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30分钟时间接送子女,不作为迟到、早退处理。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 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含会议、集体活动时间);
2. 请假期满后上班,但未办理销假手续;
3. 请假日期或借调期已满而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
4.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
5.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的,累计2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6.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课(监考)、代岗;
7. 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
8.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逾期未归。
四、问责制度
凡发现考勤情况与实际出勤和劳动纪律情况不符,学校将对当事人、考勤员及所在单位领导予以问责,问责方式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扣发津贴、解除劳动关系。
1. 教职工无故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超过5次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10%,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2. 教职工旷工的,给予通报批评,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0%,以此类推。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自动离职处理。
3. 教学人员由于迟到、早退、旷工产生的教学事故,按照《北京语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字〔2005〕第14号)及后续规定执行。
4.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单位,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扣除考勤员、所在单位领导的当月岗位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考勤员和所在单位领导通报批评。
五、假期规定
教职工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计划生育假等,因病、因事可分别请病假、事假。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计算,其间节假日连续计算。各种假期期满,必须按时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的按《北京语言大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制度》(校字〔2013〕1号)执行。
(一)事假
1. 事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1)教职工请事假需事先提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后有效。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履行请假程序代为请假。
(2)副处级以下人员请事假5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2. 事假待遇及处理
(1)事假连续5天(含)以内的,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校内工资(包括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等)照发。事假连续在6天(含)以上15天(含)以内的,事假截止当月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全额发放,校内工资按实际在岗天数或实际承担工作量核发;事假连续在16天(含)以上30天(含)以内的,事假截止当月只发放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校内工资停发;事假连续在31天(含)以上90天(含)以内的,事假期间只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事假月累计5天(含)以内的,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照发。事假月累计6天(含)以上15天(含)以内的,当月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全额发放,校内工资按实际在岗天数或实际承担工作量核发;事假月累计16天(含)以上30天(含)以内的,当月只发放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校内工资停发。
(3)事假年累计16天(含)以上30天(含)以内的,下一年度第一个月只发放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校内工资停发。按上述(1)、(2)条款已将岗位津贴、绩效津贴扣除的,不再重复扣除。
(4)事假年累计或连续超过9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学校特别批准者除外。
(二)病假
1. 病假审批程序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时必须有校医院或转诊医院(需为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化验单等,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有县级(含) 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化验单等。无诊断证明处方、化验单等按事假处理,即无诊断证明又未及时请假按旷工处理。
(2)病假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超过8天(含)的报人事处审批。对病假60天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需有健康证明,前后假期连续计算。
2. 病假待遇
(1)病假月累计7天(含)以内的,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校内工资照发。
(2)病假月累计8天(含)以上30天(含)以内的,当月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全额发放,校内工资按实际在岗天数或实际承担工作量核发;
(3)病假31天(含)以上180天(含)以内的,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全额发放,校内工资停发。
(4)病假超过180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原则上应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特殊情况需要在学期中休假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给予1天至3天的婚假,到外地结婚者可酌情给予路程假,教职工的晚婚假包含在寒暑假中。
婚假期间内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校内工资照发。
(四)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5天丧假。需到外地处理丧事者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丧假期间内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校内工资照发。
(五)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应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特殊情况需要在学期中休假的,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依据计划生育办公室开据的证明,由人事处审批。有关假期、待遇等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语言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校计生字[2005]第3号)及后续规定执行。
(七)哺乳期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假(含人工喂养),每次应在1小时以内。
哺乳期内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校内工资照发。
六、附则
教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校内工资照发。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学校批准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假期及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依据学校考勤管理办法细化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并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考勤。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人事处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