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16]1号
北京语言大学经济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明确学校各级有关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职责权限,确保其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决策水平,根据最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2000年颁布的《北京语言大学经济责任制》(校财字[2000] 11号)重新修订,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各级有关人员,是指负责或参与制定、调整学校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从事财经管理、经济业务等与经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总会计师),其他副校长(副书记),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校办企业、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财务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经济事项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制定经济责任制的原则
(一)依法办事,确保安全。在各项经济业务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学校的各类财经规定,保证学校的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规避风险。
(二)各司其职,责权统一。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自己的岗位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力,既不可回避应履行的职权,也不可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同时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在财经工作中行使决策权,涉及重大财经事项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实行会签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出现分歧时实行表决制度,相关人员意见记录在案。
第六条 由校长负责的财经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主要负责论证和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研究论证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批准的重大财经事项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及决定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的财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学校各级财经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校办企业、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是本项目财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各级经济责任
第九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共同责任
(一)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财经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及“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把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二)执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
(三)加强经费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执行进度。
(四)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经济分配政策,保证学校实行统一的财经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审签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审批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项目。
(三)负责开源节流、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领导财经工作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五)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依法公开学校财务信息。
(八)负责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财经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九)加强财务队伍建设,保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
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对校长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组织制定和调整学校的财经制度、收费政策、经济分配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二)审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参与学校重要财经事项的研究决策,在校长授权下审查或签署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协议)。
(四)协助校长筹措办学经费,为学校多渠道筹集资金、开源节流提出建议、制订措施,促进学校收入增长。
(五)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指导和监督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提议学校各级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等,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其他副校长(副书记)的经济责任
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协助校长做好财经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财经活动负领导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负领导责任,监督分管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预算,确保收入完成计划、支出合理安排并发挥良好的使用效益。
(二)参与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重大经济决策,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支出和对外投资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
(三)协助校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监督检查分管的单位、部门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五)及时了解分管的单位、部门的经济和财务情况,对发现违规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严肃处理,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分管的单位、部门的资源配置情况,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三条 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财务处长作为校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完善学校财务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负责校内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编制学校年度综合预算、预算调整及财务决算;积极筹措办学经费,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要求进行财务公开。
(三)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按照学校资金授权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资金的调拨、审批业务,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和正常业务开展所需资金。
(四)实施会计委派制,切实加强对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开展经济活动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校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六)审查、会签校内各部门有关经济方面的文件、制度、报表、协议、合同等,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作为所在单位财经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经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合理安排和使用本单位、本部门预算资金。
(三)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目标任务,并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杜绝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违规收取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重大经济活动应集体决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自觉接受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员工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六)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本单位、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七)对本单位、本部门其他经济事项负责。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
作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负直接责任。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本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单位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利润上缴和费用返还任务。
(四)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本单位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 经费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经费项目负责人指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四)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财务处内部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按照《北京语言大学财务内部控制规范》(校财字[2014]1号)等规定执行。
(二)委派财会人员的经济责任按照《北京语言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校财字[2016]3号)规定执行。
(三)财务独立核算二级单位会计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按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的内部会计岗位职责、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涉及经济事项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执行学校的各类财务规章制度,遵守关于经济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业务,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办事,对超越权限的经济事项要逐级报批。
(三)确保经手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妥善保管经济业务的资料与凭证。
(四)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办理经济业务,对违法违规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五)配合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及校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真实、完整、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由学校党委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方式主要包括会计监督、审计监督和专项(联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校内单位有关财经事项及其运行过程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学校内部经济业务进行审计,结合本经济责任制所涉及的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经济责任制或财经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2016年2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语言大学经济责任制》(校财字[2000] 11号)同时废止。
北京语言大学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