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5-06-04 浏览次数:

北京语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根据国家对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北京语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七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一至三人,由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和知名学者担任;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由各学科主要学术带头人和相关党政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教育部备案。如遇具体情况,可随时进行调整,调整意见报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教育部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学位办设在研究生部。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院负责人提名,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院党政有关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秘书,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4.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申报与授予工作。

  5.作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7.审核上报增设学位授权点的申请;审核上报重点学科的申请。

  8.组织、实施自行审核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审核博士生招生计划、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9.审核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0.审核各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培养方案。

  11.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2.制订、修订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

  3.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

  4.审批硕士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5.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6.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7.审查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组织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8.研究处理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事项。

  第八条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须经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应有记录。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九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各院负责对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一式三份分别存校学位办、校档案馆和各学院。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时,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下列材料:

  1.《北京语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单等。

  2.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摘要和研究工作原始资料。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与要求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指定的选修课,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符合培养方案的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应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是申请人亲自参加科学研究作出的成果。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与技能。

  4.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一学年左右。

  5.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6.论文的体例格式按照《北京语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执行。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时间完成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批准,报送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前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指定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实践教育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小组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二人。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申请人聘请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三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指导教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2.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委员由三或五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组成(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原则上至少有二人不与论文评阅人重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4.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负责办理寄送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聘书、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申请人本人不得参与。

  5.达到毕业硕士研究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含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评阅

  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意义。

  2.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新意。

  3.实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4.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实验难度及工作量。

  5.论据的充分、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6.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7.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8.论文的写作水平。

  评阅人将评阅意见密封寄送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评阅意见对申请人保密。

  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论文评语,填写《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和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评语认为合格,方可允许举行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经修改后进入下一年度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程序。

  凡实行匿名评阅制的论文,须按匿名评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学位申请人本人不得参与。

  2.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申请人导师介绍申请人的简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30分钟左右) 。

  (5)答辩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6)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7)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8)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结果。

  3.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成员中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三人委员会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意,五人委员会须有四人或四人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虽通过但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4.答辩会议应有记录。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被建议授予学位者,应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语言大学学位申请材料(包括课程学习成绩、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论文答辩记录、硕士学位审批表、表决票等)。

  (2)硕士学位论文(2份)。

  (3)学位论文详细摘要(2份)。

  6.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时间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语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

  (2)申请人的全套学位申请材料(包括学位课程成绩单、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论文答辩记录、硕士学位申请表、表决票等)。

  (3)硕士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详细摘要(2份)。

  第五章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时,应向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语言大学学位申请表》、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等。

  2.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摘要及研究工作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课程学习与要求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制订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

  1.论文应有独到见解,在研究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2.论文的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3.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论文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5.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撰写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两学年左右。

  6.论文须行文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7.论文体例格式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批准,报送研究生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前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经导师推荐向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申请受理后,由研究生部安排申请人导师所在单位成立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小组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二人。

  第二十七条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导师所在单位和审查小组为申请人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并聘请论文评阅人。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八条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五位熟悉论文工作内容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人,指导教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一定成就的专家。

  评阅人姓名对申请人保密。

  凡实行匿名评阅制的论文,须按匿名评阅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专家组成(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人,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二人,原则上至少有三人不与论文评阅人重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博士生导师。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负责办理寄送学位论文、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申请人不得参与。

  第二十九条学位论文评阅

  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论文在理论、技术或方法上的创造性及难度。

  2.论文内容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是否接触学科前沿。

  3.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4.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和系统性,知识的运用能力。

  5.论据是否充分、可靠,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6.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及工作量。

  7.论文的写作水平。

  评阅人将评阅意见密封寄送给答辩委员会秘书。评阅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评阅人中有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评语认为合格,方可允许举行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经修改后进入下一年度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程序。

  第三十条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学位申请人本人不得参与。

  2.论文答辩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

  (4)申请人导师介绍申请人的简况。

  (5)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30分钟左右)。

  (6)答辩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7)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8)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9)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结果。

  4.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成员中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五人委员会须有四人或四人以上同意,七人委员会须有五人或五人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虽通过但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答辩会议应有记录。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5.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向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语言大学大学学位申请材料(包括学位课程成绩单、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论文答辩记录、博士学位申请表、表决票等)。

  (2)博士学位论文(4份)。

  (3)学位论文详细摘要(4份)。

  6. 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语言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

  (2)申请人的全套学位申请材料(包括课程学习成绩、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论文答辩记录、博士学位审批表、表决票等)。

  (3)博士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详细摘要(2份)。

第六章名誉博士

  第三十一条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和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档案材料按校档案馆要求整理审核后,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四条已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各分委员会负责交存校图书馆一份。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校学位办交存国家图书馆一份。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