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15-06-05 浏览次数:

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北京语言大学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学校有关考评、工资、岗位聘用、津贴、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定、履行、解决劳动合同、人事、聘任合同、录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规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学校用人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合法原则。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
    
第五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分别向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北京语言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校内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由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执委会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止。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调解委员会每一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研究工作。调解委员会应设秘书一人,负责调解工作的记录、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调解书的制作、印章的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法律知识,具有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递补。
    
第十二条学校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教师应计入工作量。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应予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四章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调解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调解的受理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一)指派调解委员会两名委员对争议事项及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合同、协议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意见书均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制作调解终止意见书,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自争议发生60天内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八条调解委员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的回避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程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北京语言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