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6-04-21 浏览次数:

 

 

北京语言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勤政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根据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2015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处、后勤服务集团及各学部、学院、实体科研机构、各教辅和直属单位党政中层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高等教育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奋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正职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其中,担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学院院长、研究所所长等业务性较强的部门领导职务的,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副职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须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六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并且应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

  第七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但不得突破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根据岗位要求,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动议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学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条组织选拔

  组织选拔应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由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对学部、学院及实体研究所业务管理干部,原则上要求单位全体人员参与;对专职管理干部,要求全校范围各方面代表参加。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竞争(聘)上岗

  竞争(聘)上岗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在校内进行。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聘)

  公开选拔(聘)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并面向全校或社会进行。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部门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聘)。

  第十三条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发布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公告,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评,党委综合测评结果、岗位要求、竞聘者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确定组织考察人选;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

  (五)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应当科学规范进行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五条考察

  (一)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公开选拔(聘)或竞争(聘)上岗的基础上,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讨论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将民主推荐与干部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因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人员,可以由党委常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3. 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三)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严格考察。要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岗位特点和职责要求综合分析,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辩证历史地作出评价;要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

  (四)组织考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 组织考察组,确定考察范围;

  2.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学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业务骨干及其他有关人员。人数较少的可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人员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4. 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一般应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等情况。经学校党委讨论决定任职的,考察材料要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五)进行组织考察的同时,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六)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讨论决定

  (一)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议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组织部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对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征求纪委意见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情况等;

  2. 党委常委进行讨论;

  3. 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同意者方可决定任免;

  4.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七条任职

  (一)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实行选任制的,对新提任的干部,应在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候选人前进行组织考察。

  (二)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新提任的非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三)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任的非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继续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交流、回避

  (一)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1. 中层干部岗位调整,原则上应当与任期考核相结合。

  2.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3. 交流的重点是:党政专职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6年或两个任期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4. 中层干部交流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

  (二)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纪律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 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能改变常委会集体作出的任免决定;

  2.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 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任免的情况;

  5.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 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各单位须服从党委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拒不服从党委决定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中层领导人员应在正式任免通知下达后一周内到职或离职,不准拒不执行党委作出的任免决定。

  各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交流、离任或免职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四章 退出

  第二十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 辞职、调出、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2. 因公派出国、选调挂职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超过半年的,除上级机关有文件规定外,应在离职后免去现职;

  3. 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4. 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

  5.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6.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免职后,自第二个月开始,按新岗位职级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党委审批。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162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