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等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2.根据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或决定教学基本建设(含专业发展与教学计划、教师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3. 规划、评审、审核、验收校级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向上级单位推荐优秀课程。
4. 评审、验收受学校资助的新开课、教学实验课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5. 评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并审定市级(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
6. 指导教务处对各院(系、部或中心)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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