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助学贷款的若干规定
为做好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帮助部分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计划内在校生。
2、贷款的条件:
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二、贷款的申请程序
1、每学年初学生本人向各院(系)提出贷款申请,各院(系)审核确定为特困生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语言大学贷款申请表》,由院(系)统一报学生处审核。
2、
经经办银行批准后,借款人直接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相关手
续,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由乡以上的国家机关提供家庭特困证明。
三、贷款的发放、变更和偿还的有关规定
1、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
2、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3、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