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章程

发布日期: 2023-09-06 浏览次数:

  (201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 2023年7月7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语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学校创办于1962年,时名为“外国留学生高等预备学校”,其前身可追溯到1950年国家在清华大学成立的“东欧交换生中国语文专修班”。1964年学校定名为“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德行言语,敦睦天下”的校训,弘扬“爱国担当、诚朴厚德、求真创新、开放包容”的精神,在国际中文教育和中华文化传播等领域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产生了重要的国际影响,赢得了“小联合国”的美誉,为提升国家国际传播能力和文化软实力作出了独特贡献。

  面向未来,学校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内涵发展和特色强校战略,加快建设多科性、有特色、研究型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为实现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语言大学的长远目标不懈奋斗,努力为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语言大学”,简称为“北语”(Beiyu);

  英文名称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简称为“BLCU”;

  法文名称为“Université des langues et cultures de Pékin”;

  西班牙文名称为“La Universidad de Lengua y Cultura de Beijing”;

  俄文名称为“Пекин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языка и культуры”;

  阿拉伯文名称为“جامعة بكين للغات والثقافة”。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自主设立和调整办学场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在招生、人事、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对外交流与合作、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依法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语言大学,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者、文明交流互鉴的推动者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推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有机融合,深入推进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育人。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大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促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有序拓宽面向国际学生开设的专业范围,不断提升国际学生教育的层次和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依规向为学术创新、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规章制度,明晰岗位职责,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运行机制,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与民主化。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对外开放办学理念,推进中外学生教学、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全方位提升来华留学教育质量与管理水平,开展高质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构建对外开放办学格局,提升学校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把学科建设作为发展根基,优化学科布局,强化学科特色,推进学科内涵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实现多个学科门类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现代大学文化,营造崇尚真理、追求卓越、开放包容的学术氛围。学校积极开展中华文化研究与创新阐释,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中华文化译介与传播研究,推动中华文化海外传播。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发展体育运动,增强师生员工身体素质,促进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把中国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外国学生培养成知华、友华的高素质国际型人才。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语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事内容,校长办公会可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术委员会由19-23名在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具体人数在每次换届前决定,总数为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科和专业分布按照选举办法产生。

  在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应不少于2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最多可连任1次。每次换届时连任委员不得超过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开展工作,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2/3(含)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教师聘任与人才专门委员会、教学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成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及相关事务,主要职权有: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申报与授予工作。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五)审核上报增设学位授权点(包括自主增设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的申请。

  (六)审核学校遴选增列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审核各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培养方案。

  (八)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有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主要带头人和相关党政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委员人选由各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学校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组织,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及教学科研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巡察、监察、审计机构,分别依法依规行使巡察、监察、审计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系、科研院所等,以下统称“学院”)。学校实行以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

  (六)使用和管理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内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下属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公正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所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建立健全人才选拔与培养机制,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增长机制,完善薪酬体系,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有关规定重新选择专业,辅修专业,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修读第二学位。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心理咨询服务。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变故的学生提供帮助,支持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八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依法保障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各种平等权利,搭建中外学生文化交流的各种平台,增进国际学生对不同文化的认知和理解。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六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补助和事业收入为主,依法建立健全筹资体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其他资产。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处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加强对校名校誉、标志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使用和管理,积极促进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优质、便捷、舒适的保障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注重信息化建设,持续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内容、教育管理的全面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深度应用。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指导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特色办学,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等,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应有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通过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决策咨询等多种方式,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国际化办学特色,根据需要依法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有关学术活动的国际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一条  学校重视和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对校办产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三条  校友包括在北京语言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等。

  第七十四条  北京语言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校友会可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立校友分会,促进海内外各地域、各行业校友组织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由学校独立发起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以地球为背景的圆形徽章:中间为盾型窗口,盾型窗口内是两个绿色字母“Y”,为“语言”二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周围环绕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学校中文校名以1974年毛泽东主席题写的“北京语言学院”为基础集字而成。

 

学校校徽

 

中文校名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北京语言大学校歌》,阎纯德作词,吕远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德行言语,敦睦天下”。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9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

        http://www.blc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