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贴缴印花税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04 新闻来源:党政办公室

北京语言大学贴缴印花税的管理规定

(校财字﹝2006﹞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我校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订立的相关合同: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资金账簿;

二、合同贴花:

各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先到财务处综合科计算并领取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并同时划销,然后再办理报销手续。具体合同类型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印花税大于500元的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请提前办理。

三、印花税款在相应的项目中支出,填制报销封面,由“项目一支笔”签字。请提前做好项目预算。

四、资金账簿贴花:

凡启用的各年资金账簿,归档前请各自作好印花税的贴花工作并进行注销或画销。账簿每本贴花5元,包括总账、各类明细账、日记账。

五、印花税票贴在合同封面右上角空白处。

六、注销或画销:

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