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06】21号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外国政府(含港、澳、台地区政府)、国内外单位、友好人士等会捐赠给学校一些物资设备。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物资设备,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
第二条 凡是外国政府(含港、澳、台地区政府)、国内外单位、友好人士等向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捐助、赠送的物资设备都适用本管理办法。
产权
第三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设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须办理报增手续入固定资产账,不得账外滞留。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捐赠物资设备所有权。
管理
第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接受捐赠,须由接受捐赠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物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国外捐赠物资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
(一)受赠单位将赠送物资设备清单及赠送函报送资产管理处。
(二)捐赠物中有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三)按海关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捐赠物品的免税手续。
(四)捐赠物品到校后,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必须入学校固定资产账。
第六条 物资设备到校后,应由资产管理处和接受捐赠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填写《北京语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并在经费来源一栏里注明“捐赠”字样,纳入学校正常的物资设备管理范围。
第七条 在验收中发现物资设备损坏短缺情况,如属运输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和接受捐赠单位向运输单位提出索赔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06年10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接受捐赠物资设备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语言大学
资产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