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5-06-03 浏览次数:

北京语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语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管理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的科学与规范,保障学术评价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在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较高的学术成就;

  (三)不为私利,有大局观,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9-23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在每次换届前决定,总数为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科和专业分布按照选举办法产生。

  在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此外,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应不少于两名。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选举产生后,由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最多可连任一次。每次换届时连任委员不得超过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未尽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长期出国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教师聘任与人才专门委员会、教学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个专门委员会分设五个办公室,其中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教师聘任与人才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学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科学研究专门委员办公室、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各相关事项的日常事务。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产生与选举办法

  第九条北京语言大学在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学科推荐以及个人自荐的方式参与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学术委员会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通过举行全校范围内的换届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在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北京语言大学在职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均具备平等的投票权。学术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过程应公开透明,每次换届的具体程序步骤和相关细节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含)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或提出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三)自主设立科研项目、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出版基金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含)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含)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各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参照本章程成立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政策以及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其所属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内的最高学术机构,具体的组成规则、选举办法、职责权限以及运行制度由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着眼大局,工作应服务于整个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设立秘书,具体负责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须列席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并可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须由校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原《北京语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