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我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在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10%;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
(二)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事业心,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热心改革,勇于创新;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事公正,为人正派;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届满应当按期换届。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应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工会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教代会原则上以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组,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代表组。代表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正、副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教代会各代表组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参加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不限于教代会代表,一般由5—7人组成,各委员会应推选既有组织领导能力,又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主任、副主任。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代表组协商提名,由教代会大会通过,各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教代会及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我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根据本规则制定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二级教代会分为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单位教职工全体大会两种组织形式。校级教代会代表是各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0—30%,任期5年。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单位内行使学校教代会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各单位的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接受校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北京语言大学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