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关于纳税收入的细则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6-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党政办公室
  

  北京语言大学关于纳税收入的细则规定


  

2006年910日  校财字2006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税法,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海淀地方税务局的最新精神,就纳税收入界定等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1.工薪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补贴、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发表的刊物必须有公开发行的刊号,否则不能视为稿酬所得。


  

  4.凡我校在职人员当月取得的所有收入(含实物),包括科研项目等其他经费取得的收入、实物等均视为工薪性收入,统一并入工资,按工薪税率计税。


  

  5.在校职工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只允许扣除一次费用额。


  

  6.校内各单位机动经费用于发放人员经费(含实物),应纳入工资合并计税。


  

  7.在职人员有需要并入工资的收入,请发放单位到财务处(110房间)领取“输入校工领款单”,并经财务核准后,转给在职人员所在单位。


  

  8.凡各单位聘用校外人员,与受聘单位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一年以上,并按规定交纳三险,其收入可按工薪计税。未上保险人员的收入按劳务收入计税。


  

  9.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10.各单位填报酬金表,无论是否达到纳税起征点,一律从校园网财务处主页下载《外聘人员酬金表》, 并同时报盘。每个单位统一报一张盘,不同项目经费需合并,并注明经费。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适用的工薪税率来计算征税,但每年只能有一次。各单位可以结合学校发放年终奖的月份(每年9月或10月份),充分利用该政策。


  

  12.本通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税务相关政策为解释依据。


  

  13.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校内规定均不再执行,以本规定为准。


  

  14.本规定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