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和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范围,依法使用。 第三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刻制、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及直属单位的印章,均依照学校机构设置的文件刻制。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刻制。学校各非常设机构及各单位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的,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刻制。经学校同意刻制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 第五条各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六条新刻制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验印备案并下发启用通知后启用。作废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由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三章 印章适用范围、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七条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学校印章 1.用于以学校或者校党委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4. 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等; 5.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 (二)学校钢印 用于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三)校长签名章 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2. 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它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 (四)各种业务专用章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五)各部门和单位印章 1.学校办公室印章(党委办公室印章、校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及直属单位因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教学管理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使用各部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经校长批准或者授权。 第八条学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流程,经校领导同意后用印。 (二)各种证件用印,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学校办公室用印。补办证件,需由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三)各种证书、聘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会议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专人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按照学校相应规定,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学校印章。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校领导应报经校长同意或经校级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签发。 (五)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用印。 (六)对境外发出的函件若需加盖学校印章,须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七)需加盖校长签名章的证件、证书、聘书及合同、协议等各类材料,须经校长本人认可后用印。 (八)各单位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须持本单位证明,到学校办公室开具学校对外介绍信。单位证明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审核并报学校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出具学校介绍信。 (九)师生员工因私人事项需要用学校印章,由各单位出具证明,并由相关单位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用印。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学校钢印、学校印章、校长签名章,各单位安排专人保管单位印章。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二条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各类材料在使用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签名,必要时应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第十四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学校将追究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因非法、越权使用本单位印章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校将视其情节对该单位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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